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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2013年《经济法》预习资料6


时间:2012-12-10 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31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1.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在法律适用上,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

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1.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在法律适用上,有名合同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由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常见的实践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

2.合同的相对性(VS物权的绝对性)
(1)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能提出合同请求,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
①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

②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③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责任的相对性
①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

②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③债务人只应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3.要约与承诺
【案例】菜市场一幕:
小贩:“白菜便宜啦,一斤一块!”——要约
老太太:“八毛卖不?我多买点”——要约(新)
小贩:“最少九毛。”——要约(新)
老太太:“来30斤。”——承诺
小贩:“好咧!”——无法律意义

(1)要约VS要约邀请
①要约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内容具体确定;二是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不能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为要约邀请。

②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性质为要约邀请;但若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如悬赏广告,则视为要约。

(2)新要约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属于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承诺的生效与撤回
【解释】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因为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再反悔就是违约行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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