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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2013年《经济法》预习资料5


时间:2012-12-10 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17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物权与债权的基础知识一、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体现的是法律关系主体对物的权利状态,债权是物权发生变动一个主要原因。两者的主

物权与债权的基础知识

一、物权与债权的关系

      物权体现的是法律关系主体对物的权利状态,债权是物权发生变动一个主要原因。两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1.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而债权只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是一种支配权;而债权人行使权利往往要通过请求债务人来进行,是一种请求权。
 

二、物权法的基础知识

(一)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1)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辨析:不动产VS会计上的固定资产】这两个概念不能等同对待,请注意区分,不能直接对号入座;很多动产在会计上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核算,而不动产中的“土地”所涉及到的土地使用权在会计上往往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区分的意义

①流通性和范围不同:不动产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多为流通物。
 

②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情况下以登记为要件;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③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动产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的确定则较为灵活。
 

2.特定物和种类物
 

(1)特定物是指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而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两种类型,一是独一无二的物(如文物),二是因指定而特定化的物(如从一堆苹果中指定一个)。
 

(2)区分的意义

①物权的客体往往是特定物;债权的客体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②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权利人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种类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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