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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2013年《经济法》预习资料8


时间:2012-12-10 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19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5.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

合同法的基础知识

5.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1)无效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③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④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可撤销合同
①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

④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解释1】可撤销合同,如果权利人不行使撤销权(有意不行使或者是过了撤销权存续期间未行使),则合同一直有效;一旦权利人在撤销权存续期限内行使了撤销权,则合同自始无效。
【解释2】撤销权的存续期间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3)效力待定合同
①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
【解释1】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有两种:(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2)不能完全辩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解释2】如果法定代理人代为订立的,合同有效;
【解释3】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独立订立的在其行为能力范围内的合同,合同有效。
(A)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B)如果法定代理人明确拒绝追认或者经相对人催告后1个月内未表示追认的,合同无效;
(C)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A)如果经被代理人追认,则合同有效;
(B)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C)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D)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案例】乙未经甲的授权,擅自为甲订立了一个购买电冰箱的合同,出卖方是丙电器城:(1)乙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效力待定;(2)如果甲追认了,该合同有效,甲不得拒绝向丙支付购买价款;(3)如果甲拒绝追认,该合同无效,丙只能要求无权代理人乙承担责任;(4)丙也可以主动催告甲一个月内进行追认,如果甲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5)如果丙在订立合同时对乙无权代理的事实并不知情,则丙属于善意第三人,在甲追认之前有权撤销该合同。

③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案例】甲的笔记本电脑委托乙进行保管,乙以自己的名义擅自将其以5000元的价款转卖给了不知情的丙:(1)乙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该买卖合同效力待定;(2)如果甲事后进行了追认或者乙事后与甲协商买下该电脑,那么乙、丙之间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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