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2013年《税法》预习考点辅导(1)
时间:2012-12-13
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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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二)具体规定: 1.征收范围的特殊项
征税范围
(一)一般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
(二)具体规定:
1.征收范围的特殊项目
2.特殊行为
(1)视同销售行为。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县(市)以外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⑤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投出去了)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分出去了)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送出去了)
知识点链接:企业所得税中视同销售行为的认定:
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
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 |
(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
说明:1.区分的关键看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是否发生改变; |
(2)特殊经营行为
经营行为 |
税务处理 |
|
兼营行为 |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 |
均交增值税。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选择税率: |
兼营非应税劳务 |
依纳税人的核算情况,判断如何交税: |
|
混合销售行为: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二者有从属关系。 |
依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交哪种税: |
知识点链接: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的兼营化处理)
(l)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自产货物的范围。规定所称自产货物是指: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②铝合金门窗;③玻璃幕墙;④机器设备、电子通信设备;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
(三)其他特殊规定
1.《条例》规定的免税项目: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2.财政部、总局规定的其他征免税项目。
(1)融资租赁业务:看主体-----看所有权。
(2)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看收取的时间。
(3)受托开发软件产品:看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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