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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2013年《税法》预习考点辅导(9)


时间:2012-12-13 来源:注册会计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82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知识点链接: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条件为:

知识点链接:委托加工环节应税消费品应纳税的计算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条件为:
      (1)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

      (2)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以上两个条件缺一不可。无论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都不能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进行税务处理。

  (总结:教材中提到的委托加工问题的共同点: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
  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二)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1.一般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2.受托方没有按规定代收代缴税款的,并不能免除委托方补缴税款的责任。在对委托方进行税务检查中,如果发现其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不再重复补税了,但要按(《征管法》的规定,处以应代收代缴税款50%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为:
  A、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B、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3.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要交)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

 (3)将6大箱卷烟换取原材料,合同规定,卷烟按平均价计价,供货方提供的原材料价款30万元、增值税5.1万元,双方均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疑编号2843030107]

『正确答案』进项税=5.1
  销项税=6×250×200×17%/10000=5.1
  消费税=(6×250×210×56%+6×150)/10000=1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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