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
各地考试

当前位置:首页 » 注册税务师 » 备考辅导 » 税务代理实务 » 正文

税务代理实务考点辅导2


时间:2013-05-31 来源: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51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教材P326~P327) 行政行为类型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教材P326~P327)
行政行为类型
具体行政行为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2.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3.发票管理行为
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
4.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
2)扣押、查封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1)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税款
2)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6.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7.资格认定行为
8.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9.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10.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1.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例题·多选题】税务机关的下列行为中,既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有(    )。(2011年)
A.不予代开发票
B.不予审批出口退税
C.给予较低的纳税信用等级
D.给予加收滞纳金
E.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身份
【答案】ACE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教材P327)
所谓行政复议参加人,是指作为行政复议主体,依法参加复议活动的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地位的代理人。包括复议当事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行政复议代理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
参加人含义
具体人员
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在境内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规定以外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参加人
参加人含义
具体人员
2.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3.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所说的“利害关系”,一般是指经济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股权控股关系等
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4.税务行政复议的代理人
指接受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为代理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个人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
2)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
3)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原则
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职权划分。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是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职能部门。
税务机关(机构)
职权划分
1.对各级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各级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对国家税务总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
税务机关(机构)
职权划分
4.对下列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1)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为不服的
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3)对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4)对被缴销的税务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5)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有上述(2)、(3)、(4)、(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进行转送
 


注册税务师考试

推荐图文

热门点击排行

©2015 hxp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3002816号-1
华夏培训网唯一网址www.hxp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