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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代理实务考点辅导3


时间:2013-05-31 来源:注册税务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62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包括:申请、受理、证据、复议决定和送达。择其重点分述如下:1.税务行政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的基本规程包括:申请、受理、证据、复议决定和送达。择其重点分述如下:

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

(1)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2)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3)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4)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5)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6)符合《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8)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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